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煌 相對人 張常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80,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乃對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惟寄送予相對人之催告函遭郵政機關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名間鄉○○村○○巷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4年4月21日投投警偵字第104000678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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