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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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郭朕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朕余於民國109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03日止累計272,928元正未給付,其中265,446元為本金;7,38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郭朕余於民國109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03日止累計79,296元正未給付,其中78,553元為本金;74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郭朕余於民國109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03日止累計159,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54,511元為本金;4,68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郭朕余於民國108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03日止累計431,943元正未給付,其中430,126元為本金;1,8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郭朕余於民國108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03日止累計145,416元正未給付,其中142,213元為本金;3,11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22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5446元郭朕余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8553元郭朕余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54511元郭朕余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430126元郭朕余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1%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42213元郭朕余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1%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