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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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597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川勝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兩造前已合意就系爭現金卡融資契約所生爭執涉訟時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並於系爭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15條載明一節,有原告提出之現金卡融資契約書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