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丁○○○己○○戊○○兼以上4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百士交通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交訴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