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 李書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光志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6,000元│102年5月31日│0000000│││││行鳳山分行││││││├──┼──────┼─────┼──────┼────────┼───────┼──────┼───┤│002│林光志│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112,545元│102年5月31日│0000000│││││行鳳山分行││││││├──┼──────┼─────┼──────┼────────┼───────┼──────┼───┤│003│林光志│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76,909元│102年5月31日│0000000│││││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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