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更(二)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13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9月
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2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