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茹妃 被告 彭正一 上列被告彭正一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057號),經原告林茹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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