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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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上訴人 林宜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唯娟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裁定補正,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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