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於民國112年8月19日收養甲○○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被收養人甲○○(男、00年0月0日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丙○○、被收養人甲○○及其生父乙○○、生母丁○○於本院112年10月4日、113年1月3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8月19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