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17號原告安禾艾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采珍 被告 蔡吉茗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提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可知,其買賣總價為新台幣(下同)7,7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