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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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3年4月9日判決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3年5月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五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