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 陳瑋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伍常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1月29日│22,500元│DA0000000││││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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