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東簡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林易賢 附民被告 陳振寧
陳宥信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13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昱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