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六合彩簽單貳本、開獎號碼表伍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佩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3月2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687號緩起訴處分,於106年4月24日確定,於107年4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六合彩簽單2本、開獎號碼表5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
3月2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687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106年4月24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486號駁回再議後確定,於107年4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頁及該頁背面),再經核閱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後認為無誤。扣案六合彩簽單2本、開獎號碼表5張,均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偵查中供陳在卷(警卷第2頁、偵卷第9頁),並有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警卷第6頁至第8頁、第9頁),然均非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洵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