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臨時董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5號聲請人 馬文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