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就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