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育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非其戶籍地址,故請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