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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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家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家樟於民國94年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民國96年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4日止累計386,259元未給付,其中142,641元為本金;243,53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家樟於民國94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4日止累計767,603元未給付,(其中280,259元為本金,487,3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家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4日止累計115,918元未給付,其中41,000元為消費款;71,31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家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2,641元││12月5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家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0,259元││12月5日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家樟│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1,000元││12月5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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