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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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楊子正 債務人楊 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子正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 楊其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30,87
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子正本息繳至民國103年6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8,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其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3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子正、楊│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1.83│││128636元│其祥│6月29日起│1月27日止│││││├──────┼──────┼───────┤││││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子正、楊│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636元│其祥│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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