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黃雲蘭 被告 林雄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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