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廖信強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佩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林若昕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李國維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荷傳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信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為憑;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摺存款現金新臺幣(下同)
183元及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69,229元,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目錄表、西螺鎮農會存款存摺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存摺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4日國壽字第1050040527號函在卷可考。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認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債務人業於105年9月19日提出等值現金69,419元到院,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公告且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