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請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應限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而所在不明者,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已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票面金額應為新臺幣伍拾萬元,為此聲請重辦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該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J0000000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面金額雖經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惟系爭支票亦同時業經第三人向付款銀行提示,此有台灣銀行德芳分行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在卷可稽。顯見系爭支票所在即非不明,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