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張浚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全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全田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4年10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4年10月4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因簽訂借款契據所負之借款及其衍生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4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清償日期為108年12月31日。茲因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25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張全田已於109年11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段││0477││││904.64│138分之5││├──┼───┼────┼────┼────┼────────┼─┼──┼──┼──────┼─────────┼──────┤│002│彰化縣○○○鄉○○○段││0000-0000││││49.52│138分之5││├──┼───┼────┼────┼────┼────────┼─┼──┼──┼──────┼─────────┼──────┤│003│彰化縣○○○鄉○○○段││0478││││130│138分之5││├──┼───┼────┼────┼────┼────────┼─┼──┼──┼──────┼─────────┼──────┤│004│彰化縣○○○鄉○○○段││0502││││715.52│138分之5││├──┼───┼────┼────┼────┼────────┼─┼──┼──┼──────┼─────────┼──────┤│005│彰化縣○○○鄉○○○段││0503││││688.35│3分之1││├──┼───┼────┼────┼────┼────────┼─┼──┼──┼──────┼─────────┼──────┤│006│彰化縣○○○鄉○○○段││0504││││374.98│138分之5││├──┼───┼────┼────┼────┼────────┼─┼──┼──┼──────┼─────────┼──────┤│007│彰化縣○○○鄉○○○段││0505││││338.22│138分之5││├──┼───┼────┼────┼────┼────────┼─┼──┼──┼──────┼─────────┼──────┤│008│彰化縣○○○鄉○○○段││0506││││1204.4│138分之5││├──┼───┼────┼────┼────┼────────┼─┼──┼──┼──────┼─────────┼──────┤│009│彰化縣○○○鄉○○○段││0507││││732.52│138分之5││├──┼───┼────┼────┼────┼────────┼─┼──┼──┼──────┼─────────┼──────┤│010│彰化縣○○○鄉○○○段││0509││││7.14│138分之5││├──┼───┼────┼────┼────┼────────┼─┼──┼──┼──────┼─────────┼──────┤│011│彰化縣○○○鄉○○○段││0510││││219.01│138分之5││├──┼───┼────┼────┼────┼────────┼─┼──┼──┼──────┼─────────┼──────┤│012│彰化縣○○○鄉○○○段││0511││││417.58│138分之5││├──┼───┼────┼────┼────┼────────┼─┼──┼──┼──────┼─────────┼──────┤│013│彰化縣○○○鄉○○○段││0512││││1222.3│138分之5││├──┼───┼────┼────┼────┼────────┼─┼──┼──┼──────┼─────────┼──────┤│014│彰化縣○○○鄉○○○段││0531││││2405│27分之1││├──┼───┼────┼────┼────┼────────┼─┼──┼──┼──────┼─────────┼──────┤│015│彰化縣○○○鄉○○○段││0533││││2762.29│2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