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七九七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判決確定、及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妨害自由│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刑法第304條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1項│法第14條1項│項│法第14條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17日│96年3月18日│96年3月18日│96年3月18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96年偵│檢察署96年偵│檢察署96年偵│檢察署96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2470號│字第2470號│字第2470號│字第2470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284號│284號│284號│284號││實│││││││審├───┼──────┼──────┼──────┼──────┤││判決│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日││284號│284號│284號│284號││期├───┼──────┼──────┼──────┼──────┤││確定│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新台幣壹仟元│新台幣壹仟元│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編號1至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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