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時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16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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