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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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 黃清結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新社福會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