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4號原告 林以庭 被告 張泳傑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林以庭於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8號,對於被告張泳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