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宣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宣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宣凱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5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其經定應執行刑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3號),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