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51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台中 林氏 宗廟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被告 劉佳琳
廖素玲 林寬宏 林寬邦 黃桂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怡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及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林氏宗廟」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台中林氏宗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