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 李永健 被告 范光惠 訴訟代理人 陳焜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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