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 王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可構成破產財團財產之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