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雅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牌之錢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仿冒「LV」牌之錢包1只,屬仿冒商標之物品,依上開相關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