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郭羲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當期之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當期之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的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