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劉珮汝
被告 劉政榮
上列被告劉政榮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耀賢
法官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泠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劉珮汝
被告 劉政榮
上列被告劉政榮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耀賢
法官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泠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