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債權人 吳至文 債務人邱家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