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蕭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玖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蕭麗華於民國92年6月1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利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4萬8千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11月7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47,235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文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