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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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72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2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
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宗寰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陳報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728號被告蔡宗寰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寰於民國109年6月19日23時10分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犯意,未經許可,無故進入屏東縣○○鄉○○路○○○巷○號田莊宿舍大樓內。嗣經該宿舍管理人員 張凱翔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凱翔訴由本署檢察官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宗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檢察官陳彥竹檢察官林冠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潘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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