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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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原告 許秋萍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 莊春桃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彭怡蓁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彭怡蓁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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