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葉玉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白師舜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第三人 白珩白葉玉燕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位(客戶編號:塔00000000,權狀號碼:MVP870317,塔位位置:A5D020-4)永久使用權狀及永久使用存放證之持有人名義變更為原告所有。參酌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位夫妻塔位價額區間約在新臺幣(下同)24萬元至32萬元間(因坐落區域、位置不同而有高低),並以依原告提出其上開塔位交易價金(含管理費)合計為60萬元,是本件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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