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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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素琴
被 告 周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