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5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
被告 李春福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