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勝合 律師即 趙瑗瑗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10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謝勝合律師即趙瑗瑗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所在地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