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8號聲請人 章國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章克勤 之長子,因章克勤患有自發性顱內出血症,現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有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為此聲請宣告章克勤為受監護宣告人云云。惟聲請人拒不配合偕同章克勤實施精神鑑定,此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1年3月28日校附醫歷字第1010001728號函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