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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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張國忠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國慶 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伍仟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