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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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 鄧盛鴻 被上訴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4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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