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56號原告鉅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7,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138,
22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