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590號債權人 劉雪鳳 債務人 洪英廷汨鉐堂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英廷即汨鉐堂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支票票號AC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洪英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汨鉐堂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釋明劉雪鳳為票據債權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所提支票受款人為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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