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HONSO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TBERAUCOAL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有關兩造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業於民國102年7月9日撤回起訴,原告前依本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提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164萬576元(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332號),今供擔保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HONSO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惟聲請狀未經HONSO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簽名或蓋章,僅有代理人「邱雅文律師」之簽章,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授權之委任狀,聲請人迄未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