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洪文諒
洪維仁 洪立宏 洪和 興㈠上列原告與被告眾甲晒祭祀公業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應納裁判費如下:
⒈原告洪文諒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
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⒉原告洪維仁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8,93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⒊原告洪立宏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8,93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⒋原告 洪和興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6,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