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陳麗珠 相對人 李鄭寶琴
李俊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就兩造間返還土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再字第6號),爰依法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69
5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云云。然查,聲請人提起之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此有本院調閱之前述卷宗審核屬實,該再審之訴既經駁回,則本件聲請即失所附麗,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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